苏州市司法局(地址+电话+服务时间)

【导语】:苏州市司法局(地址+电话+服务时间)

  • 地址:苏州市十梓街429号

  • 电话:0512-65238847

  • 类型:机构

  • 邮政编码:215006


2019年1月,苏州市司法局与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重新组建苏州市司法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制定的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市劳动教养执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管理工作。

(三)协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四)制定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服务工作;监督管理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社会法律咨询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

(六)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帮教安置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对外交流合作,承办司法行政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八)管理监督全市司法鉴定工作。

(九)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48”法律服务工作,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管理市属劳教执行单位领导班子,协助管理县级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二)管理全市司法行政警用车辆,负责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社团开展业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4个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督查督办;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公文审核和信息简报的收集编发;负责会务、机要、保密、文印、收发、文书档案资料管理以及信访接待工作;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和对外交流合作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涉港澳台法律事务;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

(二)信息处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指导全市司法行政信息网络建设;负责局机关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及安全保障系统的开发、维护和管理;负责局机关网站、局域网的建设维护和管理;负责上级部门要求开展的有关栏目的维护和信息采集、提供工作;配合市信息主管部门开展信息化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三)法制处(行政许可服务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审核管理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执法监督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国家赔偿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听证等工作;组织法律政策理论调研工作;指导市法学会开展业务工作;负责局行政许可服务事项。

(四)法制宣传处

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级市、区和各行业法制宣传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普法工作;指导全市民主法治村(社区)的创建工作;负责司法行政对外宣传工作。

(五)律师管理处

指导、监督律师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律师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律师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以及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工作;承办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批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开展全市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审核和律师执业证的发放、年检注册工作;参与查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纪行为;监督管理外国(境外)律师事务所在我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市律师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六)公证管理处

指导、监督公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公证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公证机构、公证员及其执业活动;协助省司法厅开展全市公证机构设立审核、公证员执业证发放和年检注册工作;负责职权内有关涉外、涉台(港澳)公证事项的审核和审批;协调各公证机构之间的关系和业务管辖;参与查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纪行为;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指导市公证协会开展业务工作。

(七)法律援助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指导全市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协调全市法律援助机构案件受理争议;负责全市法律援助组织的设立;负责全市公职律师执业申请、执业证照、年度注册工作;指导市法律援助基金会开展业务工作。承担市“148”协调指挥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拟订全市司法鉴定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执业活动;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参与查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行为;遴选和管理市级司法鉴定机构;负责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协助省司法厅开展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的统一考试(考核)及其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全市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活动和全市司法鉴定人业务培训;负责司法鉴定制度的社会宣传和司法鉴定业务的对外交流工作;参与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承担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劳动教养工作处

贯彻执行劳动教养及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市属劳教场所的建设、劳动教养人员的劳动教育及劳教生产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工作;协助管理市属劳教执行单位警务和队伍建设。

(十)基层工作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基层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人民调解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承办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和年检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市人民调解员协会和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的工作。

(十一)社区矫正工作处

贯彻执行国家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规划、工作部署、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收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的教育培训及相关调研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协调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国家司法考试处(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培训处)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拟订我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收集、反馈国家司法考试的有关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工作;承办报名材料、申请授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材料初审、报送、发放和管理工作。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岗位培训、素质教育、专业知识更新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管干部任职培训、轮训及素质教育等工作;负责本系统内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培训工作;指导面向社会的法学教育工作;指导局下属市司法培训中心工作。

(十三)计财装备处(审计处)

拟订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装备配备规划;负责装备的计划、审核和分配;监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用车辆及物资装备;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和固定资产;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行业财务管理;负责直属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承办本局机关房屋管理维修和基建工作;协调劳教所突发事件的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政治部(警务处、离退休干部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组织、人事及机构编制工作;承办局管干部和协管干部的考核、任免、奖惩以及相关人事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表彰奖励、警务管理和警衔评授工作;指导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开展业务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推荐工作。

另按有关规定设置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合署办公)、机关党委。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设置1个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

市法律援助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法律援助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承办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全市公益性法律援助事项;负责法律援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的宣传和交流;承办市司法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人员编制

市司法局机关政法专项编制为97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另行核定。

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另核派驻纪检组组长1名;正副处长(主任)41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7名(含监察室主任、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各1名),副处长(副主任)24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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