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企业复工加强疫情防控的通知

【导语】: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研究决定,对2月9日24时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备案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镇政府,冶金工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双山香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公司),各条线管理单位: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突出落实疫情防控企业主体责任和各镇(区)属地管理责任,引导全市企业有序开展复产复工,经研究决定,对2月9日24时后复产复工企业实施备案审批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复产复工的条件

  企业在复产复工时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必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卫生学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防疫企业防控函〔2020〕3号)、《关于印发苏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规程(试行)的通知》(苏防控〔2020〕4号)要求,落实检疫查验和健康保护措施,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复产复工:

  (一)防控机制到位。企业要明确疫情防控的内部责任机制,建立疫情防控管理体系,明确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车间班组负责人及疫情信息报告人的工作职责,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和工作措施。复工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坚决防止因赶工、抢工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二)员工排查到位。企业要组织对每一名员工的籍贯和14天内去向进行排查。对来自、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分类建立监控清单,并规劝留在当地暂不返港复工,鼓励员工延迟返港上班;对来自、去过、途经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厂返单位员工要排查其抵港时间,按规定完善落实企业内部医学观察、自行隔离等措施,确保其隔离观察14天并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上岗。

  (三)设施物资到位。企业要准备必需的防控物资,购置快速红外体温探测仪、消毒水、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资,物资储备不少于3天用量。企业要落实隔离场所,设置有集体宿舍的企业,要设置临时隔离场所,安排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按照各镇(区)的统一安排,确定具体的隔离观察地点并向所在镇(区)报备。

  (四)内部管理到位。企业原则上要实施封闭管理,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本单位生产办公场所;要每日对全体上班人员进行入厂、入单位前体温测量、健康询问并做好记录,凡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阻止其进入工作场所;要按规定上报复产复工人员情况、重点监控类人员情况、员工健康状况等;要做好场地的通风、消毒和卫生管理及隔离区管控,建立和落实复工上岗前个人防护知识全员培训制度;要科学安排员工交通出行和生活保障,落实食堂防控措施,加强宿舍等人员集聚场所安全管理。

  二、实行复产复工备案审批制度

  (一)全市各类企业复产复工,要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开工前须至少提前3日(自然日)向所在辖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报告,提交复产复工备案审批表、疫情防控承诺书等资料。实行备案审批分级管理,按照员工人数200人以上(含200人)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初审后,提交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备案审批;员工人数200人以下的企业,由所在镇(区)疫情防控指挥机构备案审批。

(二)建筑、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项目,由施工单位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要求,统一向市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审批手续。

  (三)对未经备案审批擅自提前复工的企业,或者不如实提供信息、不配合隔离等疫情防控措施,以及未按要求落实有关防疫主体责任的企业和负责人,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复工服务)组要会同各镇(区)及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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