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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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苏州哺乳期女职工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呢
根据《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日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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