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业园区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理材料+时间+地址

【导语】:苏州市工业园区母婴保健技术(助产技术、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理材料+时间+地址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办件类型承诺件
实施主体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行使层级县级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
咨询方式电话:0512-67629073
监督投诉方式0512-67611603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200号园区公共卫生中心A座一楼服务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材料填写样本来源渠道纸质材料材料必要性
考核合格证明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学历证明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职称证明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身份证明复印件政府部门核发1份必要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收费标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对话框回复母婴保健,即可获得母婴保健相关推荐内容。
广告热线:0512-65301757 传真:0512-65291836 投诉咨询:0512-65291521 法律顾问:江苏悦孚律师事务所 汪萌之律师 李晓燕律师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 苏ICP备05031257号 经营性ICP证: 苏B2-20140130号 苏网文〔2023〕5276-226号
版权所有:苏州互联印象科技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04-2024 gusuwang.com All Right Reserved 《姑苏网》版权所有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举报邮箱:jubao@gusuwang.com 举报电话:(0512) 6530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