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实施主体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 行使层级 | 县级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是否收费 | 否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次 |
咨询方式 | 电话:0512-67629073 | ||
监督投诉方式 | 0512-67611603 |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办理地点 | 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200号园区公共卫生中心A座一楼服务台 |
办理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填写样本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考核合格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执业资格证及执业注册证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学历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职称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审批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规定
收费标准
无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