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办了吗?
解答:根据省计生条例规定,有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问题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实行的。也就是:
1、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2、由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是201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在2015年12月31日前生育一个子女的,仍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具体到苏州实行,根据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第十九条规定: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子女户籍所在地,也可以向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2、依照《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夫妻;
3、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一方;
4、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5、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注意:
1、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对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奖励政策: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人员,可以享受下列奖励扶助:
1、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2、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按照规定领取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金;
3、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按照规定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年满60周岁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妻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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