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的申报范围
市区所有参保单位及其职工。
二、缴费基数申报的办理程序
1.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于每年4月1日起直接通过网上申报平台进行申报;其余单位于每年4月1日起自带U盘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拷贝申报程序。
2.参保单位根据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上年12月份结算人数,按规定的格式输入职工上一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年工资收入总额,核对无误后打印《职工缴费工资申报花名册》,经职工本人签字(或单位工会、职代会盖章确认)、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6月10日前报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未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须同时提供拷有申报程序文件的U盘),并同时附报经主管部门盖章的本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年报或财务年报。
3.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进行审核,计算出月均数,并按下一缴费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缴费基数上、下限规定统一处理。凡申报工资月均数低于下限的,缴费基数按下限基数执行;高于上限的,按上限基数执行;在上、下限之间的,按实际申报数执行。
4.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从7月份起启用新一缴费年度参保单位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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