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有关事项
1.补缴对象必须为参加我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且未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
2.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因滞后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医疗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3.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平台上线之前,单位职工补缴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受理后,与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一并补缴,无需再到医保经办机构单独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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