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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对西园路北冶坊浜地块(二期河西)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一、征收范围:冶坊浜63号,冶坊浜64号,冶坊浜65号,冶坊浜66号,冶坊浜67号,冶坊浜68号,冶坊浜69号,冶坊浜70号,冶坊浜70-1号,冶坊浜71号,冶坊浜72号,冶坊浜73号,冶坊浜74号,冶坊浜74-1号,冶坊浜75号,冶坊浜76号,冶坊浜76-1号,冶坊浜76-3号,冶坊浜77号,冶坊浜77-1号,冶坊浜78号,冶坊浜79号,冶坊浜80号,冶坊浜81号,冶坊浜82号,冶坊浜83号,冶坊浜84号,冶坊浜85号,冶坊浜86号,冶坊浜87号,冶坊浜88号,冶坊浜89号,冶坊浜89-1号,冶坊浜89-2号,冶坊浜90号,冶坊浜90-1号,冶坊浜90-2号,冶坊浜90-3号,冶坊浜90-4号,冶坊浜91号,冶坊浜105号,冶坊浜106号,冶坊浜112号,冶坊浜113号,冶坊浜115号,冶坊浜116号,冶坊浜120号,冶坊浜121号,冶坊浜122号,冶坊浜123号,冶坊浜124号,冶坊浜125号,冶坊浜126号,冶坊浜128号,冶坊浜129号,冶坊浜130号,冶坊浜93号,冶坊浜95号,冶坊浜96号,冶坊浜96-1号,冶坊浜97号,冶坊浜98号,冶坊浜98-1号,冶坊浜99号,冶坊浜100号,冶坊浜101号,冶坊浜102号,冶坊浜103号,冶坊浜104号,冶坊浜107号,冶坊浜108号,冶坊浜109号,冶坊浜110号,冶坊浜111号,冶坊浜117号,冶坊浜118号,冶坊浜119号,冶坊浜131号旁,冶坊浜131号,冶坊浜132号,冶坊浜133号,冶坊浜134号,冶坊浜135号,冶坊浜136号,冶坊浜137号,冶坊浜138号,冶坊浜139号,冶坊浜140号,冶坊浜141号,冶坊浜142号,冶坊浜143号,冶坊浜144号,冶坊浜145号,冶坊浜146号,冶坊浜147号,冶坊浜148号,冶坊浜149号,冶坊浜150号,冶坊浜151号,冶坊浜152号,冶坊浜153号,冶坊浜154号,冶坊浜155号,冶坊浜156号,冶坊浜156号西,冶坊浜157号,冶坊浜158号,冶坊浜160号,冶坊浜92号101室,冶坊浜92号102室,冶坊浜92号103室,冶坊浜92号104室,冶坊浜92号105室,冶坊浜92号106室,冶坊浜92号107室,冶坊浜92号201室,冶坊浜92号202室,冶坊浜92号203室,冶坊浜92号204室,冶坊浜92号205室,西园路8号1-101,西园路8号1-102,西园路8号1-201,西园路8号1-202,西园路8号1-301,西园路8号1-302,西园路8号1-401,西园路8号1-402,西园路8号1-501,西园路8号1-502,西园路8号2-101,西园路8号2-102,西园路8号2-201,西园路8号2-202,西园路8号2-301,西园路8号2-302,西园路8号2-401,西园路8号2-402,西园路8号2-501,西园路8号2-502,西园路8号3-101,西园路8号3-102,西园路8号3-201,西园路8号3-202,西园路8号3-301,西园路8号3-302,西园路8号3-401,西园路8号3-402,西园路8号3-501,西园路8号3-502,西园路8号4-101,西园路8号4-102,西园路8号4-201,西园路8号4-202,西园路8号4-301,西园路8号4-302,西园路8号4-401,西园路8号4-402,西园路8号4-501,西园路8号4-502,西园路8号5-101,西园路8号5-201,西园路8号5-301,西园路8号5-401,西园路8号5-501,西园路8号5-601,西园路8号5-102,西园路8号5-202,西园路8号5-302,西园路8号5-402,西园路8号5-502,西园路8号5-602,西园路8号5-103,西园路8号5-203,西园路8号5-303,西园路8号5-403,西园路8号5-503,西园路8号5-603,西园路8号5-104,西园路8号5-204,西园路8号5-304,西园路8号5-404,西园路8号5-504,西园路8号5-604,西园路8号5-105,西园路8号5-205,西园路8号5-305,西园路8号5-405,西园路8号5-505,西园路8号5-605,西园路8号5-106,西园路8号5-206,西园路8号5-306,西园路8号5-406,西园路8号5-506,西园路8号5-606,西园路8号5-107,西园路8号5-207,西园路8号5-307,西园路8号5-407,西园路8号5-507,西园路8号5-607,西园路8号5-108,西园路8号5-208,西园路8号5-308,西园路8号5-408,西园路8号5-508,西园路8号5-608,西园路8号5-109,西园路8号5-209,西园路8号5-309,西园路8号5-409,西园路8号5-509,西园路8号5-609(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232户,总计约265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四、房屋征收部门: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五、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虎丘街道办事处
附件1. 冶坊浜地块(二期河西)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
西园路北冶坊浜地块(二期河西)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姑苏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暂行办法》(苏府规字〔2015〕4号)等规定,结合调查登记和评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
冶坊浜63号,冶坊浜64号,冶坊浜65号,冶坊浜66号,冶坊浜67号,冶坊浜68号,冶坊浜69号,冶坊浜70号,冶坊浜70-1号,冶坊浜71号,冶坊浜72号,冶坊浜73号,冶坊浜74号,冶坊浜74-1号,冶坊浜75号,冶坊浜76号,冶坊浜76-1号,冶坊浜76-3号,冶坊浜77号,冶坊浜77-1号,冶坊浜78号,冶坊浜79号,冶坊浜80号,冶坊浜81号,冶坊浜82号,冶坊浜83号,冶坊浜84号,冶坊浜85号,冶坊浜86号,冶坊浜87号,冶坊浜88号,冶坊浜89号,冶坊浜89-1号,冶坊浜89-2号,冶坊浜90号,冶坊浜90-1号,冶坊浜90-2号,冶坊浜90-3号,冶坊浜90-4号,冶坊浜91号,冶坊浜105号,冶坊浜106号,冶坊浜112号,冶坊浜113号,冶坊浜115号,冶坊浜116号,冶坊浜120号,冶坊浜121号,冶坊浜122号,冶坊浜123号,冶坊浜124号,冶坊浜125号,冶坊浜126号,冶坊浜128号,冶坊浜129号,冶坊浜130号,冶坊浜93号,冶坊浜95号,冶坊浜96号,冶坊浜96-1号,冶坊浜97号,冶坊浜98号,冶坊浜98-1号,冶坊浜99号,冶坊浜100号,冶坊浜101号,冶坊浜102号,冶坊浜103号,冶坊浜104号,冶坊浜107号,冶坊浜108号,冶坊浜109号,冶坊浜110号,冶坊浜111号,冶坊浜117号,冶坊浜118号,冶坊浜119号,冶坊浜131号旁,冶坊浜131号,冶坊浜132号,冶坊浜133号,冶坊浜134号,冶坊浜135号,冶坊浜136号,冶坊浜137号,冶坊浜138号,冶坊浜139号,冶坊浜140号,冶坊浜141号,冶坊浜142号,冶坊浜143号,冶坊浜144号,冶坊浜145号,冶坊浜146号,冶坊浜147号,冶坊浜148号,冶坊浜149号,冶坊浜150号,冶坊浜151号,冶坊浜152号,冶坊浜153号,冶坊浜154号,冶坊浜155号,冶坊浜156号,冶坊浜156号西,冶坊浜157号,冶坊浜158号,冶坊浜160号,冶坊浜92号101室,冶坊浜92号102室,冶坊浜92号103室,冶坊浜92号104室,冶坊浜92号105室,冶坊浜92号106室,冶坊浜92号107室,冶坊浜92号201室,冶坊浜92号202室,冶坊浜92号203室,冶坊浜92号204室,冶坊浜92号205室,西园路8号1-101,西园路8号1-102,西园路8号1-201,西园路8号1-202,西园路8号1-301,西园路8号1-302,西园路8号1-401,西园路8号1-402,西园路8号1-501,西园路8号1-502,西园路8号2-101,西园路8号2-102,西园路8号2-201,西园路8号2-202,西园路8号2-301,西园路8号2-302,西园路8号2-401,西园路8号2-402,西园路8号2-501,西园路8号2-502,西园路8号3-101,西园路8号3-102,西园路8号3-201,西园路8号3-202,西园路8号3-301,西园路8号3-302,西园路8号3-401,西园路8号3-402,西园路8号3-501,西园路8号3-502,西园路8号4-101,西园路8号4-102,西园路8号4-201,西园路8号4-202,西园路8号4-301,西园路8号4-302,西园路8号4-401,西园路8号4-402,西园路8号4-501,西园路8号4-502,西园路8号5-101,西园路8号5-201,西园路8号5-301,西园路8号5-401,西园路8号5-501,西园路8号5-601,西园路8号5-102,西园路8号5-202,西园路8号5-302,西园路8号5-402,西园路8号5-502,西园路8号5-602,西园路8号5-103,西园路8号5-203,西园路8号5-303,西园路8号5-403,西园路8号5-503,西园路8号5-603,西园路8号5-104,西园路8号5-204,西园路8号5-304,西园路8号5-404,西园路8号5-504,西园路8号5-604,西园路8号5-105,西园路8号5-205,西园路8号5-305,西园路8号5-405,西园路8号5-505,西园路8号5-605,西园路8号5-106,西园路8号5-206,西园路8号5-306,西园路8号5-406,西园路8号5-506,西园路8号5-606,西园路8号5-107,西园路8号5-207,西园路8号5-307,西园路8号5-407,西园路8号5-507,西园路8号5-607,西园路8号5-108,西园路8号5-208,西园路8号5-308,西园路8号5-408,西园路8号5-508,西园路8号5-608,西园路8号5-109,西园路8号5-209,西园路8号5-309,西园路8号5-409,西园路8号5-509,西园路8号5-609(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征收红线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住宅232户,总计约26500平方米。(含未经登记建筑面积)
二、征收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居民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及本方案规定的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涉及房屋附属物的,不做产权调换。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补偿方式按苏府规字〔2013〕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按照苏府办〔2015〕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补偿金额
1.经评估机构评估,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评估基准价:
(1)住宅房屋每平方米16297元。
(2)商业用房(沿西园路)一层每平方米27121元。
(3)商业用房(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22180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依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予以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苏住建规〔2012〕8号、苏住建规〔2012〕9号文件规定执行。
5.搬迁补偿费
(1)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20平方米(不足20平方米按20平方米计算),增加100元搬迁补偿费,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对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一次性发放二次搬迁补偿费。
(2)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对于整厂迁移的征收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确定。
6.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
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以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平方米每月14元发放。发放中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发放。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产权调换房屋为期房的,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7.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若被征收人不选择上述(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三年的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折算年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计算年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期限为半年。
8.改变房屋用途的补偿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2〕8号文件规定执行。
9.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10.搬迁奖励费
(1)搬迁奖励费: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奖励期限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2)被征收人在征收奖励期限内搬迁的,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每月每平方米增加10元,增加后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
11.其他各类补助费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详见附件。
四、产权调换用房
本项目提供长江花园、虎池苑等小区作为产权调换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和被征收房屋价值在同一评估时点分别计算价格后,结清差价。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房屋被征收居民,不享受定销商品房保障政策。
五、居住保障和奖励补助
(一)关于优先享受住房保障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住房保障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被征收人可以不参加社会轮候。
(二)关于基本居住需求保障
1.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的条件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金光村地块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直接对其用产权住宅安置的,被征收房屋不再补偿。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如果放弃优先住房保障的,可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2.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可申请购买面积
以产权户为单位,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2人以下的,按4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的,按55平方米套型安置;家庭实际居住人口为3人以上的,视实际情况安置;超过55平方米部分的购房费用由被征收人按销售价支付。安置面积不包括配送面积。
配送面积及结算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3.申请基本居住需求保障对象的情况,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7天,无举报或异议的方能办理相关手续。
(三)关于最低货币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且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决定之日由政府定价的最小户型(45平方米)定销商品房总价(按本方案规定的金光村地块政府审定的销售价计算)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该总价对被征收人予以货币补偿。
(四)关于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
1.申请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的条件
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以自愿申请为原则。被搬迁住宅居民同意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和被搬迁住宅房屋结算价格均按照对等原则执行政府审定价格的,可以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并享受协议搬迁补偿政策中的各类补助和奖励。
2.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申请范围及政府审定价格
⑴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居住保障定销商品房的,被征收住宅房屋结算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0827元, 商业用房(沿西园路)一层每平方米26914元,商业用房(沿一般道路)一层每平方米22069元。
⑵本项目可申请的居住保障房源为金光村地块高层等定销商品房,其中:金光村地块居住保障房源政府审定的销售价每平方米9000元,市场价为每平方米10000元,以上价格均不含层次差价。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房源计划如有变化,根据实际情况再行调整。
3.定销商品房保障可申请购买面积
(1)申请人可申请购买定销商品房面积按照《苏州市城区定销商品房建设销售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1〕10号)的规定执行。
(2)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的被征收住宅户就近靠档后仍有居住困难的,可由被征收住宅户书面申请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在房源许可得条件下,经批准后,每户可按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不含层次差价)增购10平方米,由被搬迁住宅户自行购买。
4.定销商品房居住保障结算办法
(1)被征收住宅户结算办法。根据被征收住宅户核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指标,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的价格,在被搬迁住宅户的征收补偿货币总额中,扣除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房款。扣除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剩余购房款的结算方式和结算办法按照城区定销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执行。
(2)项目建设单位结算办法。根据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政府审定市场价向项目建设单位供应房源,不足政府审定市场价部分,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
5.货币化回购的适用条件及处理方法
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定销商品房保障的,但又书面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商品房(不含配送面积)的,可对放弃部分实施货币化回购。该被征收住宅居民户不得再享受其他政策性住房保障。回购价格根据市政府审定的定销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回购成套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价格等内容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货币化回购的被征收住宅居民不得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
6. 搬迁奖励及临时安置补偿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定销商品房的非原集体土地(宅基地)上被征收住宅户,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并交验房的,每户奖励人民币90000元。
对申请购买政府提供的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被征收住宅户,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过渡期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核定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但不包括被征收住宅户自行增购的定销商品房的面积)。在征收奖励期内搬迁的被征收住宅户,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发放。在征收奖励期外搬迁的,不足1000元按1000元发放。
临时安置补偿费发放至以书面通知的入户安置时间为止。延长过渡期限的,仍按原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
六、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七、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一个月。
八、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九、其他
关于大病、残疾、贫困、高龄等的补助标准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附件2:
被征收人(户)补助标准
补助类别 | 补助金额(万元) | 备注 | |
大 病 | 危重病 | 3 | 包括:癌症、白血病、尿毒症、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抗排异药物治疗 |
其他类疾病 | 1-2 | 在征收决定发布后医院证明未愈,且一次性治疗自费超过2万(含2万)的贫困家庭补助2万,自费在1-2万以内的贫困家庭补助1万 | |
残疾 (含盲、聋、精神、智力、肢体) | 1级 | 3 | 残疾认定必须持有残疾证 |
2级 | 2 | ||
3级 | 1 | ||
4级 | 0.5 | ||
贫 困 | 三无、五保户(除集中供养) | 2 | 须提供民政部门有效证件 |
低保家庭 | 1 | ||
低保边缘人群 | 0.5 | ||
特困职工 | 0.5 | 须提供市总工会有效证件 | |
高 龄 | 100(含)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 | 以征收决定发布当年被征收人身份证或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为准 |
90-99(含)周岁的老年人 | 0.8 | ||
80-89(含)周岁的老年人 | 0.5 |
注:根据补助类别确定相应的补助金额,补助金额可累计,但最高不超过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