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作用,加大援企稳岗力度,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近日,张家港市出台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符合条件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
申报“企业稳岗返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上年度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2018年度按3.8%确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和“僵尸企业”名单。
如果还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申请“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连续6个月亏损(24个月内,连续6个月亏损)或2018年自然年度内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亏损超过8个月(2018年一个年度内,累计8个月亏损),或2019年自然年度内受宏观经济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亏损超过8个月(2019年一个年度内,累计8个月亏损);2019年以来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3.8%);拿到返还后6个月内不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3.8%);稳定就业岗位措施要通过民主程序与工会组织等协商制定。“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标准:2018年度本市月均失业保险金水平(1339.54元)×6×2018年企业月均参保人数。
稳岗返还的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支出。“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截止期为2019年12月31日。“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报截止期为2019年12月31日。对于2019年12月达到“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申请条件的企业,可以在2020年1月31日前进行补申报。企业向所在地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的,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