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相关问答

【导语】:苏州市区参保职工生育保险特殊情况相关问答,需要的市民朋友可以阅读了解。

1.参保职工2020年5月份分娩,但是单位的缴费只有3个月,那么该职工不能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吗?

答:不是,如果该职工继续缴费,也就是到12月份,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依旧会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只是相当于这两项待遇延迟发放了。但如果在12月份之前停止缴费了,那么就不再享受这两项待遇。

2.参保职工2020年5月31日顺产,单位连续缴费正好满10个月,之后中断了参保。这对其享受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有影响吗?

答:有。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30*128(顺产计发天数),职工休产假期间,若出现未按时足额缴费、补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相应月份天数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中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该职工休产假期间停缴了2个月(6月和7月),那么其生育津贴=单位缴费基数/30*(128-61),如果停缴超过128天,也就没有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可以享受了。

3.女方无工作无社保,男方一直正常缴纳社保,请问这种情况下,女方生育时,男方是否有什么待遇可以领取

答:有。符合条件的男职工,可以享受护理假生育津贴(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并按照定额标准发给一次性生育补贴:妊娠3个月内流产的,200元;妊娠3-7个月流产、引产的,1100元;顺产的,2000元;难产、剖宫产或生育多胞胎的,2750元。

4.一胎和二胎生育待遇有区别吗?

答:没有,在同样满足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下,其享受的待遇没有差别。

5. 苏州参保人员在老家生孩子,现在因疫情因素,无法回苏办理相关手续,请问生育报销是否可以线上办理?

答:参保人员目前可关注“苏州社保”微信公众号,通过“微业务-生育报销”栏目进行申请。(参保人员还可关注“苏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后续“微业务-生育报销”将迁移至其子栏目下)

6.女方在单位工作缴社保近三年,后因老家有事辞职,现社保停缴1年,现在生了孩子,问生育险可不可以报销。

答:如果女方有在老家缴纳居民医疗保险,则可享受居民生育待遇,具体待遇情况需咨询参保地。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则无法享受生育待遇。这里需要提醒的是,生育当月必须享有医保待遇才能享受相关的生育待遇。

7.企业参保职工怀孕期间流产了,有生育待遇吗?

答:有。因生育引起流产、引产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由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市医保中心在女职工休假期满的次月,将其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生育津贴的计发天数为: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20天;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30天;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42天;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98天。对其中娠满7个月引产的人员,市医保中心于拨付生育津贴之月,将一次性营养补助拨付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加载的苏州银行借记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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