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时间:
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从2019年7月1日开始,到2019年8月31日完成。
对7月至8月之间月份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做一次性补缴。调整后,单位应将相关调整情况告知每个职工。
缴存比例:
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5%~12%。未达到上限比例的,可以继续调整。
调整范围:
次调整范围为我市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户)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另行发文。
缴存基数:
各地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苏州市201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3700元,职工本人缴存的月工资基数超过最高限额的按最高限额计算,不到最高限额的按实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