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导语】:苏州市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

一、办理对象


       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缴费期间或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当月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1.死亡的;

2.参保缴费期间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3.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


       其中:亡故人员的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手续,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办理;其余情形,由参保人员本人办理(以下统称申请人)。


二、政策规定


1.201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期间(含参保后中断缴费期间)或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3900元。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以及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可以依法继承。


2.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或余额,以及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的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可一次性全额支付给本人。


3.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其他原因按规定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非政府缴费补贴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到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⑴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离境定居人员的,应提供其护照及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⑵经批准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人员的有关审核材料;

⑶视终止原因,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或《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申请表》。


2.社区社保工作机构初审后,将相关申请材料报送至区社保经办机构。


3.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清算相关参保人员的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可申领金额;对亡故人员同时核定其丧葬补助金标准;终止相关参保人员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4.区社保经办机构通过申请人确定的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应支付金额。其中:选择“网上支付”方式的,支付金额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申请人填报的银行卡账户。


四、注意事项


1.对按月领取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自死亡次月起,或者享受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当月起,停止享受居民养老金。办理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手续时,参保人员已多领居民养老金的,多领的金额应在支付待遇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由申领人通过现金缴款方式退回。


2.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同时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或失业保险亡故待遇领取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领取其中的一项。


3.参保人员死亡或离境定居的,其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在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业务中一并办理。办理后,终止其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4.参保人员死亡的,申请人在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时,需签字承诺填报和提交的所有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授权同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查询有关信息,用于核实承诺内容的有效性。


5.社保待遇网上支付合作银行包括:江苏银行苏州分行,苏州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苏州分行,工商银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苏州分行,交通银行苏州分行,建设银行苏州分行,农业银行苏州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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