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范围对象
按照苏府规字〔2014〕5号文件规定,姑苏区2013年12月1日后批准的征地项目中,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年满16周岁以及其上、不足60周岁的劳动年龄段人员。
二、办理流程
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所在街道(乡镇),填写《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人员个人分账户资金置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逐期代缴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资金的处理方式: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或用于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三、置换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1.被征地农民申请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换算推记相关手续:
⑴将其个人分账户资金,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适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换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精确到月,不足1个月的尾数按1个月计算);
⑵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为基准点,向前逐年逐月推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推记过程中遇到已有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不重复推记,跳过该时间段继续向前推记,最早推记至本人16周岁;
⑶根据上述换算缴费年限推记后对应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个人账户记账比例,推记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账户,并按规定计息。
2.被征地农民按上述办法置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与本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视同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并计算为职工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已领取一次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予以退还,并恢复原缴费记录后,再办理置换手续。
3.对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合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180个月)的,可在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之日起6个月内,填写《苏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劳动年龄段大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补足缴费申请表》,申请办理补足缴费15年手续。补缴对应年度按推记后的最早缴费年限再向前推移的办法确定,补缴金额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适用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补缴对应年度单位、个人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其中按个人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并一次性缴清;按单位缴费比例计算的部分,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
四、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1.被征地农民申请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采用按年返还的方式,由市社保中心于每年1月份,根据上一自然年度其个人实际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情况计算返还金额,并从其本人个人分账户中扣划后,通过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实行网上支付。
2.应返回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缴费基数乘以个人缴费比例计算;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缴费基数乘以灵活就业人员合计缴费比例计算,已享受社保补贴的,补贴金额应予扣除;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个人缴费部分金额计算,已由政府代缴费的,代缴费部分应予扣除。最早返还时间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
3.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在市区统筹范围、吴中区、相城区以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应由本人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包含参保险种、缴费年月、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个人缴费金额等,经市社保中心审核并计算返还金额后,予以返还。
4.个人分账户资金使用完毕的,不再返还。
三、有关规定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个人分账户储存额,参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按年计息,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2.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应当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被征地农民名单之日起3个月内,确定个人分账户资金的处理方式。超过3个月申请确定的,不再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置换手续;且最早只能从申请之次月起返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3.参保人员如同时申请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分账户资金在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后还有余额的,仍可用于逐期代缴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
4.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年满55周岁的劳动年龄段女性被征地农民,可由本人在以下待遇中选择其一:
⑴将个人分账户资金用于置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规定补足缴费满15年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次月起,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⑵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月起,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金及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⑶一次性申领个人分账户资金,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选择上述第⑴、⑵项待遇的人员,原已按月领取居民养老金的,应予停发,并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5.对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和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中的大龄人员(男年满46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36周岁及其以上人员),由国土资源部门从征地成本中按每人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居民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非就业居民类”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6.被征地农民死亡、因离境定居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自愿终止社会保险关系或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其个人分账户结余本息予以一次性支付。
7.按照苏府〔2004〕139号、苏府〔2007〕128号文件规定,姑苏区2004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30日期间批准的征地项目中,按原规定按月领取失业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第二、第三年龄段人员,仍按每人每月180元的标准领取,直至领取期满,其征地保障个人账户按原规定计息;选择纳入职工养老保险,有“换算账户”结余额的,待本人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