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甲类乙类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发布时间:2020-10-27 13:34
作者: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导语】:苏州园区甲类乙类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流程详细介绍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业务名称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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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在园区正常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待遇领取地确认在园区的(不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
政策依据 |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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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第一步:提交转入申请办理渠道1: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cn或“掌上12333”手机APP)申请
办理渠道2:通过中心网站个人业务、中心微信公众号、园区社保中心APP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入”申请
办理渠道3:如以上渠道确实无法办理的,可到中心本部综合业务科或基层办事处窗口申请01 第二步:审核申请信息中心受理申请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传送联系函至原参保地社保机构02 第三步:生成转移信息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下载联系函,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信息表,并将信息表传回至中心03 第四步:审核转移信息中心在4个工作日内下载信息表,对相关信息完成审核,并完成受理确认04 第五步:办理基金划转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中心对信息表的确认指令5个工作日内,办理基金划转手续05 第六步:办结转移手续中心在收到转移基金的2个工作日内核对转移金额,并做办结反馈处理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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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即时 |
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仅限2020年7月起受理的申请,不含异常处理时间) |
所需材料 | 申请转入人员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
注意事项 | 1、根据苏人社函【2020】59号文的规定,如果您想将江苏省内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园区的,暂时无需办理,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封存在原参保地,个人账户按规定计息,在此期间您的参保权益不会受到任何影响。 2、如受理后,我中心发现原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存在人社部规 [2016] 5号、苏人社发 [2017] 186号、苏人社函 [2013] 483号等文件规定不予认可的一次性缴费情形(不仅限于办理转移接续时)的,我中心不予认可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 |
办事地点 | 办理渠道:1: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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