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日前已正式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广受关注。近日,记者就产权自动续期、是否收取费用和相关纠纷等问题采访了有关法律人士。
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现行法律如何规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张宏宇介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房屋建立在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时间限制。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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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进一步指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在此基础上,民法典对于上述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民法典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可以明确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满70年之后可以自动续期,广大业主可以吃下‘定心丸’,不必担心房屋被收回。”法律人士表示。
2016年12月8日发布的《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确立了“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的方案。但该处理方案仅为过渡性办法,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最终方案仍需要立法解决。
“现行法律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原则性规定较多,但具体法律应用层面的规定较少。这为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带来了一定困难。”张宏宇说,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点来看,未来此类纠纷可能会集中于土地出让金费用交纳、交易和登记手续办理义务承担、未如实告知使用权到期情况等问题。对于此类纠纷,法官在办案中应当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处理好政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之间的关系,坚持平等保护,及时妥善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同时,对于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应当及时总结整理并向上级部门反馈,为相关政策、法律的制定提供参考和依据。
“目前,民法典仅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考虑到建筑物本身的使用年限等问题,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考虑。”法律人士表示,对于群众关心的是否要交纳土地出让金,交纳的标准,减免费用等,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符合公众需求的制度设计。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如何有偿续期问题,有观点认为,应当采取“首套房屋无偿续期”的解决方法,只要居民名下只有一套房屋,那么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就应当免费续期;有观点则认为,应采用“超额面积有偿续期”的解决方法,即在确定有偿续期的同时,还必须考虑生存需要的居住面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偿续期应当确立一个免征费用的面积,只有超过一定标准的住宅面积,续期才应当收费。
“我们认为,在未来立法完善的过程中,应当坚持长久保护、稳定预期、保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好、维护好公民的居住权和财产权。”张宏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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