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导语】: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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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关停并转撤”,工伤职工权益如何保障?


有时候,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因经营变化等因素出现了“关停并转撤”,原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工伤关系也一笔勾销。只要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存续、与职工存在劳动关系,就不影响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此时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应的法律规定处理。我们来看一下不同阶段如何处理,以最常见的情况为例: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不影响职工工伤权益。《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也不影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那么,与这类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告”谁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解散的,清算组应当在清算时由公司财产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公司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制定清算方案,公司财产优先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假如公司在清算时没有依法支付职工的工伤保险费用,职工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与这类单位发生争议,劳动者应该“告”谁呢?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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