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产中介暗中扣下4万多元差价。此事穿帮后,买卖双方转而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后续过户及交易手续。原房产中介对此无法接受,起诉买卖双方索取中介费。今天(11月2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法院判决原房产中介无权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费。
之前,经过某中介公司联系,张先生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屋出售给孙女士,合同约定房款总价为143万元。签约后,买卖双方在当面沟通中惊讶地发现,中介与卖方张先生敲定的房屋总价仅为135万元,而与买方孙女士确定的交易总价为143万元,其中包括契税、评估费、后续办理手续费、中介费等手续费合计39312元。将上述手续费39312元去除后,买方孙女士实际支付的房屋价款为139万元。这与卖方张先生拿到手的房款135万元差价达4万元之多,而中介公司始终无法就此向买方孙女士作出合理解释。
鉴于中介公司上述不诚信行为,买卖双方就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完成了后续过户及交易手续。原中介公司以买卖双方违约为由,起诉请求买卖双方支付中介费用。
苏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在提供居间服务时,应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买卖双方如实报告。本案中,中介公司就房屋总价及税费等交易费用的明细未能及时并如实告知双方,导致案涉合同未能继续履行。中介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房屋买卖的机构,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因此,中介公司无权要求买卖双方向其支付居间报酬,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中介无权向买卖双方收取中介费。
法官提醒:市民在进行二手房交易时,应提高警惕意识,仔细审查中介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明确己方权利义务,明晰每一项费用的来源及明细,不认糊涂账,不签糊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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