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哪些情形的不动产登记需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是多久?
答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一)政府组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
(三)依职权更正登记、注销登记;
(四)转让不动产的单位已注销,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登记的;
(五)转让不动产的自然人死亡,并且无权利义务承继人,受让方申请的;
(六)申请不动产继承、受遗赠登记未提交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公证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告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以及不动产所在地等指定场所发布,公告期限不少于十五个工作日,其中第五项、第六项公告期限不少于六十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小编温馨提醒:微信搜索并关注姑苏网,对话框回复不动产,即可获得不动产相关推荐内容。
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
获取更多苏州资讯
推荐阅读》》苏州一元游园林活动
周末放假,不知道去哪儿玩吗?关注姑苏网微信公众号,对话框回复旅游,即可获得苏州最全游玩攻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