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细则》第四条。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住建部门,且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承租人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因此根据苏州当前的落户政策,以租房合同形式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户口也不能迁入租住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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