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不断提高苏州公务用车管理水平,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近期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同研究出台了《苏州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这是继2016年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的又一项创新举措。
《细则》明确了公务用车购置审核的“三控”(控编制、控计划、控预算)原则。规定单位提出购车申请时,先由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分别对各自管理的不同类型车辆编制进行审核,再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对车辆更新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对车辆购置的预算进行审核,三项审核均通过后才能正式列入购车计划。
同时,《细则》首次提出了“五定点”(定点购置、定点租赁、定点维修、定点保险、定点加油)的公车管理新模式。每年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通过规定程序遴选出定点服务供应商,各市级单位须在定点供应商处购买车辆和服务,监管部门可根据供应商上报的信息进行查询、比对、分析,极大地提高了监管效率。
此外,《细则》在全省率先制定了公务出行中的车辆租赁行为规范。一是限定租车的条件,规定仅在开展重大活动、应急处置、经批准的集体活动等五类公务活动时可以租用车辆;二是限制了租车时长,规定单次租车时间不得超过3天,严禁“长包车”;三是规范了租车的标准,租车车型主要以商务车、中大型客车为主,且不得超过公务车购置的价格和排放标准;四是明确了租车价格和经费来源,规定租车价格不得高于同类型市场价格,除市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和应急保障以外,租车经费在各单位公用经费中统筹,不额外增加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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