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认定和项目登记
1.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需在门诊进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应先经指定诊断认定医院专科主治以上医师确诊,在《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上填写诊断依据,并经医院医保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市区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诊断认定医院包括:苏州大学附属第一、第二医院,苏州市立医院本部、北区、东区,苏州九龙医院。
2.参保人员携社会保障卡、《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及疾病诊断依据材料(器官移植相关病史资料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
二、结付标准
1.办妥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门诊特定项目登记确认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一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器官移植后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根据当年度实际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费用累计情况直接进入相应医保基金结付段:累计在4万元以内的部分,结付90%;4万元以上的部分,结付95%。
2.每一结算年度,参保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累计在20万元以内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结付;20万元以上的费用,由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规定结付。
三、结付办法
1.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病历到B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或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到B级及以上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2.符合规定的抗排异药物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员个人垫付,并于结算年度内持社会保障卡、病历、原始发票、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和本人银行卡账号(限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银行和苏州银行)等,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结付。委托他人办理的,代办人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