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导语】:苏州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 .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⑴ 男满 60 周岁,女干部满 55 周岁,女工人满 50 周岁(其中, 45 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 45 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 的女参保人 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 的女参保人 员,年满 55 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灵活 就业女参 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 行劳动 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⑵ 符合国务院国发〔 1978 〕 104 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 55 周岁,女满 45 周岁。

⑶ 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⑴ 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 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 .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 15 年以上。


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 员达到 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 2 项、第 3 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请后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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