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对象
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应在办理相应社会保险手续时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1.参保人员转出本市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的;
2.参保人员死亡的;
3.外国籍参保人员,或原中国籍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离境定居,并自愿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
4.参保人员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不符合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条件,或需补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但本人自愿放弃补足并申请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的。
二、清算规则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情况、当年收支情况进行清算并计息。个人账户超支使用的,由个人一次性予以补足;有实际结余额的,视不同情形,按规定予以转移或支付。
三、有关规定
1.参保人员跨统筹区转出的,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在本人申请社保关系转出、开具《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时办理。办理时,参保人员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个人账户有实际结余额的,根据转入地医保经办机构提供的银行账号予以转移。
2.参保人员死亡或离境定居的,其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清算手续,在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业务中一并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原中国籍离境定居人员的户籍注销证明等,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或《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在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手续时,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社会保障卡,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终止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申请表》。
4.参保人员有医疗费用尚未结算的,应先办理医疗费用的结算或报销手续,方可清算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5.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清算后,参保人员在本市市区统筹范围内的职工医疗保险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