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号码)为所有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二、医保个人账户的记入比例和金额:
1.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在职待遇人员(含单位在职职工、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本人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规定比例记入,其中45周岁以下按3%,45周岁以上(含45周岁)按4%。
2.享受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标准记入,2019结算年度的记入标准为:70周岁以下1350元,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1550元,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1800元。企业退休人员中国家级、省(部)级、市级、县级劳动模范的年度个人账户金额,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分别另增800元、600元、400元、200元;获得“江苏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人员的年度个人账户金额,参照省级劳动模范标准另增600元。
3.享受职工医疗保险优抚待遇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按每年1750元的标准记入。
三、市社保中心按规定比例或金额,于每一结算年度初(每年4月1日)为参保人员预先记入本结算年度个人账户金额(首次参保人员于参保当月预先记入当年度剩余月份的个人账户金额),并于每结算年度末(每年3月底)对预先记入的个人账户金额按结算年度内实际收支情况进行清算。
四、个人账户结余部分按以下办法计息:
1.当年结余额,按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2.上年累计结余额,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3.利息收入于结算年度末结转更新时并入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