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账对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及个人基本情况,为每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二、建账时间
2014年10月1日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建立个人账户。
三、建账模块
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记账比例,为参保人员本人缴费工资的8%,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四、记账结息规则
1.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记入个人账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视为欠缴,暂不记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补齐欠缴本息后,按补缴时段补记入个人账户。
2.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结息年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后,根据上年度个人账户记账额及储存额,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3.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以后每年按规定对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支付养老金后的余额部分进行计息结转。办理跨统筹区、跨制度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关系转出当年不计息结转;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关系转入当年起计息。
4.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前,发生待遇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公布的上一年度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当年个人账户记账利率公布后,不再重新核定。
五、账户用途
1.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2.对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根据本人退休时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正常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本人退休时月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月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个人账户应支付金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
3.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