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休后按月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退休时,基本养老金中的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根据其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退休后每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数额,按照其当月基本养老金总额乘以退休时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计算。
二、死亡后支付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经批准列支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且个人账户有储存额或余额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先从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中支付。
三、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时一次性支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
参保人员发生以下情况终止企业养老保险关系的,经申请,可按规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予以一次性支付:
1.参保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后(无供养直系亲属或供属丧失供养条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全部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外国籍参保人员,或原中国籍参保人员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后,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离境定居,并自愿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3.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四、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死亡、离境定居,需清算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申领余额的,相关手续在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业务中一并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卡、居民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件,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原中国籍离境定居人员的户籍注销证明等,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报表》或《苏州市区参保人员离境定居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申请表》。
2.参保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前离境定居,不符合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条件或符合条件但本人未提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申请的,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