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公室联合江苏省公安厅公布的《群众办事开具户籍等“身份证明”政策问答》,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公民姓名、公民曾用名、公民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 8位证明)、公民民族成份、公民出生日期、公民出生地、公民籍贯、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不得再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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