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期限
1.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5日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工作人员参保增员或停保减员手续。
2.机关事业单位于每月11日至月底申报期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按月领取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的新增列支和待遇停付手续。
二、报送材料
1.参保单位为新录用工作人员办理参保增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业务申报表(在职人员增加)(表9)》、《苏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参保花名册》;
⑵首次参保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花名册(表2)》;
⑶军转干部或省外转入人员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表(表2-1)》;
⑷招用通知、调令或通知文件、进入本单位的首张工资变动表等录用材料及编制证明材料。
2.参保单位为工作人员办理停保减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表4)》、《苏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⑵因调离、辞职、辞退停保的,提供组织、人社部门人事调配、辞职辞退的批准文件、解除聘用文件材料;
⑶因到龄退休停保的,提供人社部门确认的退休审批表;
⑷因被开除、判刑停保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及中止人事工资关系的文件;
⑸因死亡停保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3.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新增列支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预发待遇汇总表(表10)》《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发放信息表(表10-1)》;
⑵人社部门确认的退休审批表。
4.参保单位办理退休人员养老金停付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减少申报表(表4)》;
⑵因死亡停付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⑶因被判刑停付的,提供相关法律文书。
三、注意事项
1.凡由参保单位在每月5日前办妥参保增员手续的工作人员,列入当月该单位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对象;办妥停保减员手续的工作人员,不再列入当月该单位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参保增员、停保减员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
2.凡由参保单位在每月月底前办妥新增列支手续的退休人员,从次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办妥待遇停付手续的退休人员,社保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发其养老保险待遇。
3.参保职工的基本信息需要变更的,参保单位应及时填报《苏州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表(表6)》,持相关附报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