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企业职工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

【导语】:苏州企业职工用工参保和退工停保

一、办理范围


1.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并订立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参保申报手续(简称用工参保手续);


2.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为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及社会保险停保申报手续(简称退工停保手续)。


二、申报期限


       用人单位于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于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凡由用人单位在每月7日前办妥用工参保手续的职工,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办妥退工停保手续的职工,不再列入当月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对象。用人单位在申报期内未办理用工参保、退工停保手续的,视作当月缴费对象无变化。


三、报送材料


1.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⑴《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或《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其中,对在市区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市区户籍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登记表》,并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居住证、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同时办理个人基本信息登记手续;对其余人员,应填报《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就业参保申报花名册》。

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书。

⑶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非市区户籍的首次参保人员,属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相关原始材料。

⑷在市区就业的外国人,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并填写《外国人参加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其中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国家国籍的人员,申请免除协议规定险种在规定期限内缴费义务的,应提供协议国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


2.用人单位持以下材料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⑴《苏州市区用人单位职工退工停保申报表》;

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

⑶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起始月,按照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用工参保手续,造成职工缴费起始月晚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的,应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应缴未缴的险种及时间计算应补缴金额后,计入用人单位当期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其中: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补缴基数按职工本人实际月缴费基数执行;超过3个月补办用工参保手续的,从劳动合同期限起始月起一律按市区企业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规定进行补缴。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截止月,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月确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未在最近一次申报期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的,期间社会保险费继续征缴,缴费截止月按照其实际办理退工停保手续时所对应的社会保险结算月确定。


五、后续业务


1.用人单位办理职工用工参保手续后,视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后续业务:

⑴对首次参加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用人单位应至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为其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并将社保经办机构编制的社保个人编号及时告知其本人。

⑵对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户籍在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以外,在市区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人员除外),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用人单位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本人。

⑶原在市区以外参保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办理参保手续后,应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医疗保险参保凭证》,并填写《苏州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出具《不能办理转移手续告知书》,并将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情况通知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2.用人单位办理职工退工停保手续后,视具体情况,应及时办理以下社会保险后续业务:

⑴对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持其个人档案,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医疗退休待遇核定手续。

⑵对因死亡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亡故待遇申领等手续,并对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进行清算。

⑶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五至十级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应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办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申领手续,并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注意事项


1.对户籍在市区、尚未进行个人基本信息登记的人员,应先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方可办理其用工参保手续。


2.由于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是职工工伤待遇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前提条件,请用人单位务必在职工合同起始日期前的申报期内及时为其办理用工参保手续。


3.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到社保经办机构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职工社会保险关系不作变动。


4.劳务派遣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用工参保手续时,应当同时登记申报每个新增参保职工的实际用工单位信息。


5.参保人员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有效证件号码发生变更或需要更正的,单位应填写《苏州市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办妥后应及时到市、区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障卡换发手续。


6.具备网上申报功能的业务,用人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后,有关纸质材料可不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但仍应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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