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社保申报、结算和缴费

【导语】:苏州社保申报、结算和缴费

一、办理程序


1.参保单位于每月申报期内,到社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参保、停保申报手续。开通“网上申报业务”的单位,可根据功能设定,在上述申报期内,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办理。


       企业参保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7日(截止至17:00),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期为每月11日至次月5日(截止至17:00)。


2.申报期截止后,社保经办机构于10日前进行结算,确定各参保单位当月社会保险费应缴数额。参保单位可于每月11日后,至社保经办机构业务窗口,或使用自助打印设备(限已办理经办人实名登记的单位),或通过“网上申报平台”打印《社会保险费月度结算表》。


3.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2日前将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解缴至其在税务部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专户”(已开设地税纳税专户的可合并使用)。


二、有关规定


1.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各险种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计算。2019年7月1日起,市区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各险种缴费比例如下,各险种缴费对象按相应参保范围规定执行:

险种

单位缴费比例

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单位个人合计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

企业职工

16%

8%

24%

机关事业职工

16%

8%

24%

个体工商户及雇工

12%

8%

20%

医疗

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7%

2%

10%

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1%

——

失业保险

0.5%

0.5%

1%

生育保险

0.8%

——

0.8%

工伤保险

在行业基准费率

基础上实行浮动

——

在行业基准费率

基础上实行浮动

备注:⑴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单位性质及职工参保身份确定单位缴费比例。

⑵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财政全额拨款机关事业单位在编职工,不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

⑶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一类至八类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5%、0.6%、0.8%、0.9%、1.1%、1.5%,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0.8%(2019年5月至2020年4月期间,市区、吴中区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在此基础上,根据其上一浮动周期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实行浮动,浮动比例包括50%、80%、100%、120%、150%五个档次。


2.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不含退休人员),须同时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3.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职业年金,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缴费基数的4%。


4.各项社会保险费中的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代为扣缴。


三、注意事项


1.与参保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在办理其参保手续同时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在办理其停保手续同时办理退工登记备案手续。


2.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其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根据其行业类别核定;对已办理劳务派遣单位许可登记或备案报告登记手续的单位,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不与其行业类别挂钩,执行统一标准。参保单位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及工伤保险费率一经确定,已结算征缴的工伤保险费不作调整。参保单位因行业类别发生变化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时,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相应发生变化的,从办妥变更手续所在业务期起按调整后的工伤保险费率计算其应缴的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每两年调整一次。其中:浮动费率的执行周期是每两个自然年度;用于确定浮动费率的工伤保险支缴率、工伤发生率的计算周期为行业差别费率实施之日(2015年10月1日)起每24个月。当前执行周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应的计算周期为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社保经办机构于每个单数年的10月份批量核定参保单位下一执行周期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浮动比例,并对其中费率上浮或下浮的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报平台弹出页面确认、邮寄信函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对核定结果有疑义的,可于当年12月底前到参保关系所在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复核。执行周期起始后,一律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参保单位在执行周期内,其工伤保险征缴费率,按照该单位适用的行业基准费率乘以浮动比例计算执行。


3.参保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欠缴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单位,从次月起冻结参保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待缴清欠费后次月起予以恢复。冻结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可由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单位,从次月起暂停其社会保险费业务结算。在单位缴清欠费之前,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受理其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社会保险费暂停征缴,相关社会保险待遇暂停支付。单位缴清欠费并补办相关申报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补结算操作,按规定确定暂停结算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补缴数额和社会保险待遇应补发项目、数额。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通过苏州社保中心网站查询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名单。


4.社保关系在参保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已故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等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发生死亡、丧失待遇享受条件等情形的,单位应于当月底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其待遇停付、人员注销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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