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
参加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并取得积分落户准入资格的人员
到迁入地公安机关
申请户口迁入
但从2021年1月1日起
政策有改动
具体见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区购房落户
已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
根据《新办法》
2021年1月1日起
还将取消张家港市、常熟市、
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
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落户政策
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
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
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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