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相城区燃气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导语】:苏州相城区燃气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相城区燃气经营许可工作指南

 

一、许可项目

燃气经营许可,细化为相城区范围内具有固定燃气设施,充装、销售燃气的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其中,非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相城区住建局受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由苏州市住建局受理。


二、许可主体

苏州市相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除外)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4、《苏州市燃气管理办法》


四、设定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2017〕88号)

3、《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燃气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权力事项交接工作的通知》(苏住建燃〔2017〕25号)


五、审批依据

1、符合城镇燃气专项规划;

2、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现行行业规范的有关规定;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充装、供应设施,并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气瓶充装许可证;

5、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化工、燃气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管理、技术、作业人员接受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6、有固定的、符合消防等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7、有相应的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

8、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报材料

1、苏州市相城区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2、燃气贮存,充装供应等相关燃气经营设施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材料;

3、燃气设施的消防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4、特种设备的使用许可证;

5、气瓶充装许可证;

6、燃气气源来源情况(供气合同、气源质量报告);

7、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安全技术负责人的职务、职称等证明;

8、管理、技术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资格证书,作业和抢险抢修人员经劳动人事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合格证书;

9、各项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10、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相应抢险抢修人员和设备的配备情况;

11、配备或委托符合安全运输要求车辆单位的证明;

上述材料提供复印件的,复印件上应加盖相关单位印章。


七、办事程序

申请—受理—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复审—批准—发证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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