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卡就医
参保人员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出示就医凭证,经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身份和证件审核确认后,参保人员方可持卡就医及结算医疗费用。参保人员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负和自费部分),其他费用由“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范围的费用,除以下情况外,一律通过医疗保险卡刷卡结算,不能办理手工报销:
(1)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特定项目中器官移植后抗排异;
(2)按规定办理居外、转外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急诊、急救在乡镇以上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居民医疗保险卡损坏、遗失已经办理挂失手续,并在申请补办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5)定点医疗机构居民医保网络系统故障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6)首次参保,按规定从可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之日起至领取到居民医疗保险卡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7)按规定办妥参保缴费手续的新入学大学生,从入学报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8)户籍或学籍在外地的参保学生在其户籍地或学籍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因上述情况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一由协办机构在参保人员发生医疗费用后的三个月内,将医疗发票原件、处方或病历记录(出院记录)、费用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中心”办理手工报销。
除上述(2)、(3)、(8)情况外,参保人员在园区居民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一律不予结付。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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