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内容一览
游览、文体活动优待
(一)凡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凭《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景点和公益性文化设施。
(二)本市、省内60至69周岁的老年人凭《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参观游览我市的公园(不含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和公益性文化设施。收取门票的旅游景点,按次购票半价优惠。
(三)苏州东园、怡园、盘门等景点早晨向持证晨练的老年人免费开放。
(四)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老年人健身和老年文艺团体活动提供方便及优惠服务。苏州市区影剧院要为老年文艺团体演出和老年组织举办大型活动优惠提供场地,并在每周二上午为老年人实行票价减半优惠。
上款(一)(二)项的参观游览免费或优惠,均不含重大园事活动,并限于各参观游览点的第一道门票。
交通优待
(一)本市市区户籍60至6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后,可购买IC卡老年月票,乘坐市区指定线路的公交车。
(二)本市市区户籍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在购买专项乘车保险和办理乘坐市区公交车高龄卡后,持卡免费乘坐市区公交车。
(三)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和轮船码头,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和《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实行优先购票、检票的优待服务;各地候车、船室应当设置一定数量的老年人专用席位。
医疗优待
(一)医疗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提倡各级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家庭病床出诊费。
(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老年病门诊,并在挂号、就诊、划价、收费、配药、住院等窗口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对老年人优先照顾;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为患有慢性病或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提供上门服务。
(三)本市户籍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其他老年人按有关规定每二年免费体检一次,由各地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法律服务优待
(一)各级法律服务机构优先向老年人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优先办理。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各级法律服务组织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其应承担的诉讼费用,可以申请减免。
(二)公证机关在办理老年人的扶养、赡养的协议公证及申办遗嘱公证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的老年人减半或免收公证费,对持有《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待证》的老人免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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