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申请条件)
(一)发放对象均应具有苏州市户籍。
(二)政府援助对象。
1.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及低保和低保边缘孤寡老人;
2.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重点优抚对象、归国华侨的老年人;
3.日常生活需要介助或介护的“二无”(无子女、无劳动能力)、无子女照顾、子女残疾以及独生子女家庭对象中的困难老人。
(三)政府补助对象。
84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及以上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2016年扩大到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注:介助——即半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轮椅或升降等设施帮助;介护——即全护理,老年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困难老人——年老体弱、生活自理有困难、经济收入在二倍低保标准内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及以上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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