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注意: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重新就业等情形的,应及时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停止手续,您可在张家港电子社保卡APP直接办理“失业待遇停止”手续。
再次失业时,如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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