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一日,受公司领导委派,王某去外地出差洽谈业务。当日17时许,王某在拜访完客户后,应当地同学之约参加聚会。在搭乘同学驾驶的汽车去聚会地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在事故中无责任,王某认为自己是在因工外出期间遭受事故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案例中王某遭受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