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某公司员工,公司为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吴某某日在工作中受伤,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8级。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为吴某到人社部门申领了工伤保险待遇,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
半年后,因吴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解除了与吴某的劳动合同,但拒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那么,用人单位解雇违纪工伤员工,是否需要支付工伤待遇呢?
《社会保险法》第39条第3款明确规定,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伤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该规定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作为工伤职工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并未将合同解除方式与原因作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前提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2款规定,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至10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条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而给予的补救和补偿,它不应受劳动关系解除原因等因素的影响。所以本案中,由于职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