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许某是A公司职工,其与A公司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也没有依法给许某缴纳工伤保险,但A公司按时将每月3000元左右的工资发到其银行工资卡上。 2018年8月25日,许某在A公司铸造车间工作时,被铁水溅入双眼受伤,同日入院治疗,诊断为角、结膜热烧伤,共住院50余天;后又于2018年10月16日转院治疗,诊断为角膜烧伤、睑球粘连、角膜变性,住院20余天。
2019 年 7月 25日,许某经A公司所在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确认劳动关系后,向该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受理调查后,作出工伤认定,认为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案件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不少用人单位从节约用工成本角度出发,不给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职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这不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工伤职工产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在此,有必要提醒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属于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但同时也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进而减少因工伤赔偿责任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应按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若未缴纳,一旦劳动者构成工伤,用人单位需按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