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工伤险:什么情形应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导语】:苏州市工伤险:什么情形应停止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就应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确定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工伤保险待遇无法确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工伤职工并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⑶拒绝治疗的。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有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职工应当积极配合治疗,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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