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公司一名员工下班回家,在进入所在小区居民楼等待电梯时,不小心脚下踩虚,把脚扭伤了。该员工之后申请了工伤,但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该员工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该员工认为,自己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该员工发生伤害的地点并非在工作场所或者单位指派工作范围内,而是在其所居住的小区内;该员工受伤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而是其下班回家期间;该员工受伤的原因不是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等,而是自己不慎扭伤的。所以,该员工的情况不属于工伤。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综上,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该员工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