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全市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市开展电动车道
路交通安全专项治理,现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的,由工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二、在全市道路上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二、三、四轮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实施拼装、改装或者加装电动自行车的经营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买卖、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五、使用伪造、变造、其他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并收缴号牌。
六、驾驶使用满十年或者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扣留车辆,处二百元罚款;加装、改装的,责令恢复原状;拼装的予以收缴。
七、驾驶2019年4月15日之前购买的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且未申领临时信息牌的电动二轮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
八、电动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驾驶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机动车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九、扰乱公共秩序或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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