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个人租赁公租房提取公积金

【导语】: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政策依据


《关于明确职工租住公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苏房金规〔2016〕2号)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租住公租房的,可一年两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公租房租金。职工租住公租房的,按照实际支付的租金提取。办理提取时,租住公租房的职工需提供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的职工,需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除职工本人外,配偶提取的,另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租赁公租房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公积金大厅中心柜面进行提取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给予提取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公租房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实物配租)或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领取货币补贴自行租房);

3.如申请提取的职工为租房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4.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友情提示


1.职工及配偶在租赁公租房期间,一年内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两次;

2.可提取的租赁日期从2015年1月开始计算;

3.职工租赁信息已经录入公租房数据库;4.提取额度为实际支付的房租。

5.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办理或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委托他人代办的,代办人应知晓委托人已设置的住房公积金卡密码,并提供双方身份证和委托人指定银行有效借记卡(已经与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无需提供)。


办理时限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时间 


以各指定网点公布的办理时间为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热线电话 0512-12329

中心网站 .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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