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残联、工信部、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切实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0〕29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驾驶汽车权利,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范围及机动车类型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新修订《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39号),下列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可以驾驶机动车:
1.视力: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2.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512赫兹和1024赫兹两个频段的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3.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整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4.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符合本项第3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且下肢符合本项第4目规定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其他身体条件应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的要求。
二、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驾驶汽车相关工作内容
1.认真组织,规范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
为帮助符合驾驶条件的残疾人掌握驾驶技能,确定为肢体残疾人驾驶培训基地的驾校,应配备加装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辅助装置的自动挡载客汽车为教练车,严格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培训学时、培训内容、教学阶段、阶段考核实施教学,认真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切实开展好培训工作。
2.严格标准,认真做好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
由省级卫生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苏州市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中国残联联合出台的《右下肢、双下肢残疾人驾驶机动车身体条件规定》(卫医政发[2010]34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单眼视力障碍人士和上肢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6〕16号),规范体检程序,确定体检项目,做好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申领驾驶证的体检工作。
3.加强监管,确保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安全
辅助装置及加装辅助装置质量是残疾人驾车安全和维护社会交通安全的保障。经信委、交通运输、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辅助装置的生产、销售、维修(安装)企业的监管。质监、工商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销售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依据各自职责及时查处生产销售违法行为,确保辅助装置质量符合《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GB/T21055-2007)国家标准。汽车加装辅助装置必须由正规车辆生产、销售、维修企业进行,并出具加装合格证明。机动车安检机构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根据机动车安全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依法对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查验合格后,予以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
4.规范程序,认真做好残疾人申领驾驶证报名工作
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报名登记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使符合条件且家庭经济许可、自愿参加驾驶汽车培训、考试的残疾人及时得到报名;对 不符合条件残疾人报名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①本实施方案适用的残疾人为具有苏州市户籍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长期在苏州工作、生活,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条件的外地残疾人。
②参加驾驶汽车培训的听力残疾人由各地聋人协会统一组织报名。报名参加驾驶汽车培训的听力残疾人,持本人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到当地聋人协会进行登记,填写《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登记表》。
③报名参加驾驶汽车培训的残疾人填写《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可自行到苏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网站下载),粘贴1寸标准照片。听力残疾人以集中体检的方式,统一组织到指定医院体检部门进行体检。肢体残疾人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部门进行体检。单眼视力障碍人士自行到指定医院体检部门进行体检。
④苏州市交运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为我市听力残疾人的培训学校,条件成熟后可在各市(区)指定一所或多所驾校开展服务。市区、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吴江区各指定一所驾校为肢体残疾人的培训驾校。单眼视力障碍人士无其它身体残疾的,可自主选择驾校;如伴随有其它身体残疾则参照其它的残疾类别执行相关政策。
⑤经体检符合要求者,持本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已由指定体检医院加盖公章)到指定驾校报名参加培训,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听力残疾人由聋人协会统一组织参加培训,肢体残疾人自行前往指定驾校参加培训。
⑥指定驾校对残疾人申请人的相关手续进行审核,符合要求者收存身体证明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统一到车管所办理残疾人学习驾驶报名手续。
⑦指定驾校为符合要求的残疾人申请人分期分批组织理论学习培训。经培训达到规定学时后,由指定驾校协助残疾人申请人办理网上预约理论考试,并通知残疾人申请人凭考试凭证和身份证明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科目一考试。
⑧驾校和残疾人申请人分别按规定进行科目二、科目三培训、预约和考试。
⑨残疾人申请人在各考试科目合格后,可持齐全有效的手续办理驾驶证。
三、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重要意义
驾驶汽车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平等权利和重要条件。近年来,在中央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推动下,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相关部门制定了《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国家标准;2010年底,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进一步放宽了残疾人申领驾驶证的条件,允许五类残疾人可以驾驶机动车,新规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已批准发布,从2010年4月2日开始实施。2016年公安部又对《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进行修订,允许上肢残疾人和单眼视力障碍人士驾驶汽车。这对保障残疾人权益、弘扬尊重残疾人价值权利的理念、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强化领导,建立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体检、培训、辅助装置生产及加装质量保障、车辆检测和注册登记、考试、管理等诸多方面,既相互独立,又不可分割。各级残联、经信委、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完善细化相关管理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共同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保障残疾人驾驶汽车权利的实现。
公安机关、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牌证等业务提供方便,依法为加装辅助装置的汽车办理注册登记、变更备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在办公、考试场所设置无障碍通道和残疾人专用停车位,优先受理、办理有关业务,减少残疾人等候时间。要推动实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国家标准,与有关部门加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管理。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会同残联加强对残疾人驾驶汽车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鼓励具备条件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为残疾人驾驶人参加培训提供无障碍设施及其他便利,在各种公共设施出入口全部实施坡化,设置低位服务台,在卫生间设置无障碍厕位。
卫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工作的指导,并为残疾人申领驾驶证体检提供无障碍及其他便利。
经信委、工商、质监部门要对辅助装置生产、销售、装配企业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对发现销售假冒辅助装置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维护残疾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残联要积极协调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情况, 针对在开展这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妥善加以解决。要教育、引导残疾人遵纪守法,文明驾车,安全出行。
涉及到残疾人驾驶汽车相关工作的各相关单位要千方百计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
3.广泛宣传,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残联、经信委、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广泛开展残疾人驾驶汽车宣传活动,使残疾人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申请体检和培训、申领驾驶证以及机动车加装辅助装置、检测、注册登记和变更备案等有关业务程序和注意事项,掌握安全驾驶常识。同时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残疾人驾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理解、尊重残疾人驾驶汽车;倡导守法出行、文明出行,对残疾人驾驶汽车予以礼让和方便,共同营造为残疾人驾驶汽车提供便利的良好社会氛围。
苏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二○一六年九月十八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