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 |
业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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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患有癌症、白血病、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及器官移植五种重大疾病的参保人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 此处直系亲属是指患者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 |
政策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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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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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保员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基金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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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1 |
申请人带齐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至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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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审核申请人申请条件及材料符合要求后,将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准支出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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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请人凭社会保障?市民卡(或绑定的银行卡)于申请核准的3个工作日内可至银行网点办理支取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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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限 | 当场办结 |
所需材料 | 1、 《职工患重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
2、园区医保定点医院(限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检查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如为配偶或直系亲属患病的,病情诊断证明可由区外同等级别医院开具。(首次提取需提供)); |
3、医院开具的治疗费用凭证:发票原件或发票复印件(需医院或社保机构盖章); |
4、本人身份证; |
5、社会保障·市民卡; |
6、非职工本人患病提取的,另须提供患病者的身份证原件、及与患病者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或公安部门开具的证明); |
7、配偶或直系亲属代办的需提供:关系证明、申请人及代办人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
备注: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
注意事项 | 提取方式:参加甲乙类参保计划的人员在留足本次动用前的本人社会保险及公积金实际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应计存款额后,可申请每年提取二次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余额。 |
办事地点 | 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