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动用原则
1、同一员工购同套房只可提取一次。
2、员工因购房已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不得再以该套房办理购房一次性提取。
3、员工二次及以上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需满足以下条件:
(1)目前未使用园区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
(2)已还清前套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购房动用规则表
关键词 | 购房 时间 | 房源 范围 | 备注 | ||
甲类计划 首次或第二次 大市范围 正常缴费 | 7月1日之后 | 大市内 | ①按规定年龄留足最低存款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普通专户和住房账户 ②可使用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 ||
7月1日之前 | 园区内 | 同上①、 ② | |||
园区外 苏州大市内 | 7月1日后申请购房一次性提取 | 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 同上① | ||
不符合原区外购房普通专户动用条件 |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购房一次性提取上述账户的余额 | ||||
7月1日后申请偿还购房贷款 | 本人住房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偿还购房贷款 | ||||
正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会员 | 同上②,并可按规定申请偿还购房贷款总额度调整 | ||||
甲类计划 其他情形 | — | — |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和偿还购房贷款 | ||
乙类计划 参加住房公积金 | |||||
灵活就业人员 | — | — | 本人住房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普通专户在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后,可使用上述账户的余额购房一次性提取 | ||
乙类计划 不参加住房公积金 |
(三)账户设置
2011年7月1日前 A类计划 存量账户-普通专户 | 年龄(周岁) | 普通专户 |
35(含35)及以下 | 36% | |
35以上至45(含45) | 35% | |
45以上 | 34% | |
2011年度7月1日 -2013年度6月30日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 住房账户 | 16% |
住房账户浮动 | 0%-8% | |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 6% | |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 14% | |
2013年度7月1日起 甲类计划入账比例 | 住房账户 | 16% |
住房账户浮动 | 0%-8% | |
养老补充账户-可借用 | 6% | |
特殊补充账户-可借用 | 12.5% | |
2011年度7月1日起 住房公积金入账比例 | 住房公积金账户 | 16% |
住房公积金账户浮动 | 0%-8% |
注: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二个账户最新的比例调整详见公积金网站公告。
(四)住房买受人规定
1、提取人为买受人(含配偶)及合同上未署名但与任一买受人在同一户口本上的直系亲属。
买受人是指购房合同中署名的房屋买方(下同)。
2、买受人之间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提取人必须留足养老应计存款额,且一律不得借用养老补充帐户和特殊补充帐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除借款人本人、配偶及与借款人为同一户口本的直系亲属外,其他房产共有人若无住房借款的,不得办理动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业务。
4、以上直系亲属是指买受人的父母(含公、婆或岳父、母)和子女(含配偶)(下同)。
(五)账户基金使用顺序
员工购房使用各账户基金的先后顺序为:住房账户(或住房公积金账户)、普通专户、养老补充账户、特殊补充账户。
(六)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条件
1、员工在2011年7月1日后购房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
(2)购买苏州大市范围内住房;
(3)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包括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购房次数);
(4)本次动用前的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满足《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存量基金使用管理规定》动用条件(详见下表)。
年龄 | 男40周岁以下 女35周岁以下 | 男40周岁(含40周岁)-50周岁 女35周岁(含35周岁)-40周岁 | 男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 女40周岁(含40周岁)以上 |
需留存金额 | 0 | 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的50% | 当年度社会保险(公积金)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最低存款额 |
2、员工2011年7月1日之前购买园区内住房,甲类员工正常缴费期间,首次或第二次动用公积金,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3、目前正在使用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的员工,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可按规定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七)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的额度
员工可借用偿还购房贷款计划生效后的养老补充账户及特殊补充账户的入账基金偿还购房贷款。
(八)偿还购房贷款可用总额度调整
甲类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前已动用公积金按月偿还购房贷款并在2011年7月1日后仍需继续偿还的,在按规定正常缴费期间,可动用本人住房账户、普通专户存储额以及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基金还贷,还贷限额和年限仍按原核定限额和年限继续执行。原核定限额在2011年7月1日后用完且该套住房购房贷款未还清的员工,可按规定申请调整购房贷款偿还限额。甲类员工调整偿还购房贷款可用总额度只能申请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