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参保女员工生育费用柜面报销 |
业务内容 | 《参保女员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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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女员工(含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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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 参保女员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分娩等情况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然后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审核结付手续。 |
政策依据 | 《园区管委会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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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定额结付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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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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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流程 | 1 |
参保女员工填写《园区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表》,携带相关生育报销凭证报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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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审核费用,确定生育报销类型及生育保险理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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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审核通过后,中心按规定进行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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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心按照生育保险的结付标准进行结算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生育医疗费结付金额及一次性产检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发放至参保女员工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银联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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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心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于次月将生育津贴发放至参保女员工发生生育行为当月所在单位的单位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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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发生费用后12个月内 |
办结时限 | 登记制,参保女员工待遇七个工作日办结,参保单位待遇次月办结。 |
所需材料 | 生育报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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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2: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单(女员工生育报销专用)》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市民卡; |
3、住院期间费用清单、住院发票、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
4、苏州城区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的《生育保险联系单》原件(若在计生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到,则无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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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报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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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2: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费用结算申请单(女员工生育报销专用)》 |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社会保障·市民卡; |
3、门诊治疗需提供:门诊发票原件、医院就诊记录(病历卡)原件及复印件; |
4、住院治疗需提供:出院记录、费用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原件; |
5、苏州城区居住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开具的《节育手术服务联系单》原件(若在计生信息查询平台可查询到,则无需提供)。 |
注意事项 | 1、女员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员工到外地分娩或因紧急情况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本人现金结付,出院后12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到中心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3、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园区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付;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结付。 4、生育津贴于女员工办理上述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的次月,拨付至用人单位。 5、参保女员工因病理原因流产不享受一次性营养补助。 6、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按规定享受。 7、参保女员工因疾病、宫外孕、葡萄胎终止妊娠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刷卡结付。 8、参保女员工在围产期的检查费用按照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持就医凭证在定点医院划卡结付。 9、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
办事地点 | 园区社会保险基金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