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商品住房提取
政策依据
职工租赁住房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租赁住房租金:
(一)职工在申请之日前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用于自住的。
职工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租期之前或之内(不含最后一个月)申请办理租房提取,实行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
办理条件
职工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住房,租赁商品住房用于自住
办理流程
职工带齐材料至缴存地的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提出申请→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审核→进系统进行业务处理。
也可通过“苏州公积金”App线上申请办理。
提取人员
职工、配偶
所需材料
1.身份证件原件(居民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2.婚姻关系证明;
3.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4.与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关联的银行卡(如尚未办理关联或需要变更银行卡,需提供苏州大市范围内工、建、农、中、交、苏州任一一家银行发出的本人借记卡);
5.工作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无房证明。
注意
在租房委托提取期限内,自次月起,每月1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由公积金业务系统审核通过后,发起租房委托提取,自动从职工本人公积金账户提取公积金,并在5个工作日内划转到职工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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