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局办,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和《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现就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
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各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缴费比例维持不变,部分账户入账比例作相应调整。其中生育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1%调整为0.5%,失业统筹账户入账比例从0.5%调整为1%,其他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的入账比例维持不变。
1.甲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记入养老个人账户8%(含养老补充账户6%),医疗个人账户2%,住房个人账户8%(不含住房浮动缴费部分,下同),失业统筹账户0.5%;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医疗个人账户1%和住房个人账户8%以外,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相应社会统筹账户。
2.乙类综合社会保障计划的个人缴费部分分别记入养老个人账户8%,医疗个人账户2%,失业统筹账户0.5%;单位缴费部分除记入医疗个人账户1%以外,其余部分按规定分别记入相应社会统筹账户。
3.参保外国人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账户入账比例和入账方式按上述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调整园区生育保险政策
1.调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职工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者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调整生育津贴标准
职工在产假或者休假期间按照以下标准享受生育津贴:
⑴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
⑵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享受2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2个月不满3个月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⑶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结扎手术的,享受7天的生育津贴。
⑷实行输卵管复通手术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实行输精管复通手术的,享受14天的生育津贴。
⑸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生育津贴。
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护理假的,享受10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产假或者休假天数计发,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
3.调整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4.调整失业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
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生育的医疗费用、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
5.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暂按《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待省、市相关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制定公布后,园区将根据省市要求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