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导语】: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积金管理局)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社会保险基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和《关于贯彻<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苏人保规〔2015〕6号),现就调整园区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营养补助和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标准


  1.职工生育或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由生育保险基金发给一次性营养补助,标准为苏州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具体标准按照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的标准同步执行。


  2.职工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定额标准以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的方式发放给个人,其中:妊娠3-7个月流引产的700元,妊娠7个月以上的1000元。


  二、调整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标准的50%享受一次性定额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其中:3个月内流产200元,3-7个月流引产1100元,顺产接生2000元,难产、剖宫产术或多胞胎生育2750元。除此之外,不再享受生育保险其他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调整生育保险单病种结付定额标准


  园区生育保险单病种结付定额标准按照苏州市标准执行(详见附件)。


  四、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因生育所发生的符合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参照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的待遇标准执行。


  五、退休、失业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今后园区还将根据省市规定对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局)

二○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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